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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公告】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

為加強阻絕非洲豬瘟疫情,立法院會108年12月3日三讀通過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》第38-3條,並於108年12月1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,並自108年12月15日生效。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條之3條文,訂定「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」,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(https://is.gd/X1kORO)。

在此提醒大家:

(一)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(二)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
(三)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